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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核課期間」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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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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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把握時間儘速申報繳納,又稅法對於漏稅之追徵,有一定期間之規定,此即所稱「稅捐之核課期間」。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一般案件之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於98年5月20日辦理結算申報,其核課期間自申報日95年5月20日起算5年,亦即至103年5月19日屆滿。除非李先生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情形,否則過了103年5月19日,稅捐稽徵機關即使發現有應繳之稅捐,亦不得再行向民眾補徵。但李先生如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則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亦即在105年5月19日以前,稽徵機關仍可補稅及處罰。另外,如李先生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其核課期間為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亦即自98年6月2日起算至105年6月1日屆滿。(98/5/31是禮拜日,故其申報期間屆滿日是9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