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
- 詳細內容
- 分類:稅捐稽徵法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5861
司法院100年5月27日公布釋字第687號解釋,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同法第41條,該條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所設定之法定刑種類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既根據同一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行為,處罰公司負責人,該項序文「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限定僅適用有期徒刑之規定,係對同一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行為,無正當理由為差別之不法評價,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意旨,改善現行條文於審判實務上之適用疑義及違反平等原則之問題,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於今(1)日第3275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1條與第42條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其法定刑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均屬刑罰中之主刑,為使稅捐稽徵法所定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所科予之刑罰種類相同,爰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該部將遵照 院長裁示,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儘速於101年5月26日前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