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解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假設:

a.婚後100/11及103/3各買一戶(房及坐落地)

b.100/11買的登記在夫名下,夫於此處辦竣戶籍登記;103/3買的登記在妻名下,妻及一双兒女於此處辦竣戶籍登記

c.無其他房屋任何坐落地(法律要件)

d.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法律要件)

1.買新賣舊

適用情況:103/11買新房,移轉登記在夫名下,並於104/11前出售100/3登記於夫名下之所買房屋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

2.買新賣新(條件較嚴格,因為要防止炒作)

適用情況:103/11買新房,移轉登記在妻名下,並於104/11前出售103/3登記於妻名下之所買房屋

條件: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需提示給國稅局證明文件  其他非自願性離職指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法條參考附於文後)

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勞基法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非自願離職兩年內售新屋可免奢侈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1.12.05】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第一宗「劉憶如條款」案例已經出現。財政部公告,因新工作須到外地任職,並購入新屋,未料不到2年遭資遣,若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規定者,即屬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屋可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正式公告這類非自願性離職免徵奢侈稅的案例後,未來相關案件稅捐機關即可比照處理,不必再呈報。民眾如果符合相同案例情形者,也可自動適用免稅。

依據奢侈稅條例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者可以免徵奢侈稅;奢侈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則規定,非自願性離職的適用案例應由該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已經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離職」案例,是由北區國稅局陳報,甲君在86年間即持有新北市一處房地,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的自用房地規定;99年間甲君在其工作地點新竹縣另購置1處新房地,以致甲君共持有2戶自用房地。

甲君在購入新竹縣新房地後不久,卻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資遣,甲君因此決定出售新竹縣的新房地。財政部認為,甲君符合奢侈稅條例規定的因「非自願離職」須出售新房地的要件,將其案例依施行細則規定公告適用免稅。

財政部訂定奢侈稅條例時,經建會主委曾建議,應將因工作關係須在外地另購新屋,後因失業或其他因素必須被迫出售新屋者,納入奢侈稅的免稅範圍。此一條款即被外界形容是「劉憶如條款」。

為避免開徵奢侈稅卻殃及無辜,奢侈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完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不在奢侈稅開徵之列。所謂「1戶房地」,財政部明令,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

即若納稅人名下已有1屋,同時另持有靈骨塔等土地持分,並不會被視為是擁有2處住宅,喪失出售持有2年內不動產的免稅資格。

[中區國稅局]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應以換屋為前提才有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適用。

(台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原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嗣後因換屋需求,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新房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原房地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才有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適用。 該局說明,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旨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符合同法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是以,適用該條款後段規定仍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該新房地於2年內出售,始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該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鴻麟,電話04-23051111轉7314)。


更新日期:2012/08/3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奢侈稅鬆綁 11項交易免課

2015-02-06   03:49:5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避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誤傷無辜的豁免條款大幅擴大,財政部昨2月(5)日宣布,出售二親等贈與的不動產、夫妻婚前各自購入的不動產,以及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11種交易行為,不再課徵奢侈稅。

配合立法院修正通過奢侈稅條例,將「確屬非短期投機」出售的不動產,排除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外,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將確認無炒房意圖的不動產出售行為加以歸納,多達11種交易樣態,被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外。

凡可歸入這11種類型的交易案件,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在今年1月9日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時,未核課案件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即符合免徵資格並免予課稅。

財政部所發布的豁免課稅案例中包括,夫妻在婚前各自取得的不動產,婚後決定出售時,如屬自用不動產,出售時即不課徵奢侈稅,以避免形成婚姻懲罰。

此外,出售二親等(如兄弟姐妹等)以內的親屬所贈與的不動產,只要贈與人在贈與前,已經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達二年以上,受贈人即使一獲贈即出售,也不再課徵奢侈稅。

都會區往往因停車空間不足,購屋時併同或事後購買停車位後,因故與他人交換停車位時,財政部同意,若日後連同房產一併出售時,停車位因交換導致持有期間未達二年,只要其所出售的不動產持有期已逾二年,併同出售的停車位亦免徵奢侈稅。

但財政部指出,單獨交換停車位,或併同出售的不動產持有期間未達二年,因交換取得的停車位不在免稅之列;且因交換取得的停車位,只限為與不動產同一社區或大樓的停車位,否則亦應課稅。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交易型態種類非常多元,豁免條款臚列適用的11種案例樣態,都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案例,並非全部案件,未來若仍有非屬炒房卻不在豁免案例中的交易行為,納稅人仍可申請解釋,以確保課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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