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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稅務
引進外籍勞工數名,給付其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又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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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其他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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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年元旦起,外勞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的情況下,外勞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仍維持6﹪稅款。不過若是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其按給付額扣取由20%調降至18﹪,外勞稅負減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為外勞當年未居住滿183天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除外。
該局說明,依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自99年1月1日起,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如同時受雇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18﹪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該 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 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 額